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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场监察


    一、环境监察
    环境监察突出了“现场”和“处理”两个概念,即环境监察是在环境现场进行的执法活动。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、直接的、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,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、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,它侧重于“日常、现场、监督、处理”。
    二、建设项目“三同时”监管
    1、监察支队负责市批建设项目施工、试运转阶段的现场监察工作,发现异常情况,及时取证并填写《建设项目现场监察单》,属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。
    2、建设单位自环评复之日起,每季度一次填写的《宁波市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实施情况申报表》,试运转期每月申报一次,申报表发送监察支队。
    3、三同时检查:未开工项目采用电话方式,已开工项目和试生产期一般采用现场检查方式。
    检查内容包括:
    (1)建设地址、规模、工艺、污染物、排放量、排放方式与原申报是否相符。
    (2)开工时间、预计投产、正产投产时间。
    (3)执行三同时情况、是否改变治理工艺、是否未经审批试生产、是否有其它违法行为。
    4、试生产及竣工验收流程
    (1)试生产检查阶段: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,企业向环保局建设管理处申请试生产。申请材料包括:竣工检查申请、环保设计说明书和竣工工艺流程图、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、评估报告书、工程竣工环境监理报告、定期申报材料。经建管处同意并发出试运转通知书后,企业才允许进入试生产,试运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。
    (2)验收监测阶段:试运转期满三十天为验收监测期。监测采样时负荷必须达75%以上,验收监测达标率必须达到80%,不到或一次严重超标的,应停止试运转并限期整改,整改后重新试运转。
    (3)竣工验收阶段:申报材料包括建设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报告、治理单位技术报告、监测部门监测报告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表(卡)。
    建设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安排现场竣工验收,内容包括:听取建设单位、设计施工单位、工程监理单位的介绍。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情况,经讨论、合议,作出检查结论。
    三、污染源监察
    1、分级管理
    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各县(市)、区环境监察大队按分级负责的原则,对辖区各类环境污染源和各类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巡查,并对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首问负责制。
    2、现场监察
    ⑴、正常;⑵、异常:及时处理,必要时采样委托监测站分析。
    3、工况调查
    ⑴、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;⑵、查生产及工艺状况;⑶、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;⑷、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;⑸、现场取证;⑹、记录现场查访情况。
    4、视情处理
    ⑴、正常;⑵、异常,征收排污费,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。对违章的,填发《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》;对违法的,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《现场处罚工作程序》,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》,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建议书》上报。
    5、定期复查
   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。
    6、总结归档
    ⑴、按月总结监察情况,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;⑵、所有记录、材料分类归档。
    四、环境监察人员权利和义务
    1、向排污单位负责人、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责任人进行询问;
    2、使用笔录、录音、现场采样、查阅有关资料及其他为调查所需要的合法方式调查取证;
    3、制止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;
    4、根据法律、法规,受委托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。
    5、监察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义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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